
前海管理局
- 分类:政府公共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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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4-23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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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前海管理局 为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统筹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发展的战略要求,成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简称前海管理局,挂深圳市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局牌子)。前海管理局是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设立的前海合作区法定机构,根据《条例》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 前海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全面负责前海管理局工作。《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前海管理局依法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订前海合作区发展战略、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订前海合作区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准入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在前海合作区内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规则和指引; (四)组织拟订本市法规、规章在前海合作区的特别适用规定,并提请市政府按法定程序决定; (五)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土地管理和土地储备工作; (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开发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 (八)承担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投融资任务,参与重大项目战略投资; (九)负责前海合作区内除金融类产业项目以外投资项目(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者转报管理; (十)负责前海合作区招商引资和宣传推广; (十一)负责前海合作区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协调市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在前海合作区履行各自职责; (十三)负责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各项管理、服务及协调事务,协调口岸单位开展相关业务; (十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前海管理局人事、薪酬和绩效管理等内部制度; (十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前海管理局
【概要描述】前海管理局 为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统筹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发展的战略要求,成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简称前海管理局,挂深圳市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局牌子)。前海管理局是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设立的前海合作区法定机构,根据《条例》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 前海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全面负责前海管理局工作。《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前海管理局依法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订前海合作区发展战略、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订前海合作区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准入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在前海合作区内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规则和指引; (四)组织拟订本市法规、规章在前海合作区的特别适用规定,并提请市政府按法定程序决定; (五)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土地管理和土地储备工作; (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开发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 (八)承担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投融资任务,参与重大项目战略投资; (九)负责前海合作区内除金融类产业项目以外投资项目(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者转报管理; (十)负责前海合作区招商引资和宣传推广; (十一)负责前海合作区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协调市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在前海合作区履行各自职责; (十三)负责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各项管理、服务及协调事务,协调口岸单位开展相关业务; (十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前海管理局人事、薪酬和绩效管理等内部制度; (十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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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管理局
为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统筹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发展的战略要求,成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简称前海管理局,挂深圳市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局牌子)。 前海管理局是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设立的前海合作区法定机构,根据《条例》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
前海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全面负责前海管理局工作。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前海管理局依法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订前海合作区发展战略、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订前海合作区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准入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在前海合作区内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规则和指引;
(四)组织拟订本市法规、规章在前海合作区的特别适用规定,并提请市政府按法定程序决定;
(五)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土地管理和土地储备工作;
(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开发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
(八)承担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投融资任务,参与重大项目战略投资;
(九)负责前海合作区内除金融类产业项目以外投资项目(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者转报管理;
(十)负责前海合作区招商引资和宣传推广;
(十一)负责前海合作区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协调市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在前海合作区履行各自职责;
(十三)负责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各项管理、服务及协调事务,协调口岸单位开展相关业务;
(十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前海管理局人事、薪酬和绩效管理等内部制度;
(十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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